近日,天津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由此前的12条增至30条。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新标准明确,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形式设立。
此外,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一旦出现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等情形,则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
在民办幼儿园的名称方面,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选址方面,新标准规定幼儿园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3个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修改后的《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2024年4月29日废止。冯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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